彰化縣一名男子吳錦銘最近2個月來,連續向中部地區200家醫療院所、餐廳、商家進行恐嚇索,他
還自稱是道上跑路兄弟,有許多兄弟要養,經北斗分局偵查隊長期佈線、追蹤,在台中市火車站附
近德安百貨公司逮捕正在撥打恐嚇勒索電話的吳嫌。
北斗警分局表示,10月份陸續接獲某醫院報案指自稱是四海幫的通緝犯,近來手頭緊,想跟醫師借
點生活費,需要跑路費1200萬至1500萬元;又於11月7日起至22日,醫院的掛號電話陸續接到數
10通未顯示電話號碼的恐嚇電話,恐嚇醫師若不順從,「將要燒你房子、連人一起做掉」等恐嚇語
詞,另有多家餐廳、商家都接到恐嚇電話,讓業者人人自危。
北斗分局歷經一個半月的偵查,調閱各項資料、影像分析,發現歹徒都以撥打中華電信公司公用電
話向各被害人恐嚇勒索,徵信,案經長期深入偵查見時機成熟,23日晚間警方兵分多路進行巡守埋伏,
在台中將吳姓犯嫌逮捕。
北斗分局副分局長陳榮吉表示,吳錦銘曾是一家徵信社的負責人,警方在搜索其住處時,從一封將
寄給表哥的查扣信中發現,他已鎖定一家銀行運鈔車的行經路線、車牌號碼及時間均已輸入電腦,
預備進行搶劫運鈔車,幸好警方及時破案,化解一場搶劫案。
2008年9月29日 星期一
徵信社變詐騙集團逾百人受害,警逮25嫌。
彰化縣埤頭鄉一名婦人懷疑丈夫外遇,從報紙分類廣告中向高雄市「新安國際徵信社」委託調查
,不料,婦人沒找到丈夫外遇的證據,反而被徵信業者鄭志哲、楊清富詐騙,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
隊與北斗分局偵查隊20日兵分多路,一舉破獲該詐欺集團並查獲25名嫌疑人到案,並查扣贓證物一
批。 警方指出,這一件「假徵信,真詐財」案件,經北斗警分局追查,以鄭志哲為首之徵信詐欺集
團,夥同犯嫌楊清富等人開設「新安國際徵信社」,並假借徵信社之名義,於報紙、廣告用品上
刊登挽回婚姻、感情等內容,誘使被害人上門委託後。 嫌犯再利用被害人發生感情問題,急需挽回
之弱點,單獨與被害人約定見面地點,之後再以辦法事、養小鬼、安裝監聽器、疏通司法人員等,
或是委託調查對象有錢,可以從中獲得賠償等各種理由,詐騙被害人繳付相關費用。 等到被害人發
現被騙後,再以接洽之人已離職,公司無法完全賠償為由拒絕賠償,致使被害人礙於所託內容,大
多不敢訴諸法律途徑,至目前為止該集團已更換數次不同之名稱,遭詐騙之被害人初估超過百人,
每次詐騙所得金額從數十萬至數百萬不等,造成多人家庭、感情破裂。 經警方蒐證後,20日時機成
熟,北斗警分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員警大舉南下高雄、屏東地區,兵分多路逮捕「新安國際徵
信公司」、「永誠國際徵信社」等25名嫌犯,起出用來詐騙被害人的監聽器、符咒等證物,一併帶
回北斗警分局偵訊。 警方調查,嫌犯等人利用民眾急欲追查另一半是否有外遇的心理,藉詞「裝設
監聽器」及「回心轉意符咒」等詐術,可以挽回婚姻,更多次向被害人騙稱可以向法官及警察行賄
,來達到巨額求償的目的,初估全台有上百人受騙,不法獲利高達上億元。
,不料,婦人沒找到丈夫外遇的證據,反而被徵信業者鄭志哲、楊清富詐騙,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
隊與北斗分局偵查隊20日兵分多路,一舉破獲該詐欺集團並查獲25名嫌疑人到案,並查扣贓證物一
批。 警方指出,這一件「假徵信,真詐財」案件,經北斗警分局追查,以鄭志哲為首之徵信詐欺集
團,夥同犯嫌楊清富等人開設「新安國際徵信社」,並假借徵信社之名義,於報紙、廣告用品上
刊登挽回婚姻、感情等內容,誘使被害人上門委託後。 嫌犯再利用被害人發生感情問題,急需挽回
之弱點,單獨與被害人約定見面地點,之後再以辦法事、養小鬼、安裝監聽器、疏通司法人員等,
或是委託調查對象有錢,可以從中獲得賠償等各種理由,詐騙被害人繳付相關費用。 等到被害人發
現被騙後,再以接洽之人已離職,公司無法完全賠償為由拒絕賠償,致使被害人礙於所託內容,大
多不敢訴諸法律途徑,至目前為止該集團已更換數次不同之名稱,遭詐騙之被害人初估超過百人,
每次詐騙所得金額從數十萬至數百萬不等,造成多人家庭、感情破裂。 經警方蒐證後,20日時機成
熟,北斗警分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員警大舉南下高雄、屏東地區,兵分多路逮捕「新安國際徵
信公司」、「永誠國際徵信社」等25名嫌犯,起出用來詐騙被害人的監聽器、符咒等證物,一併帶
回北斗警分局偵訊。 警方調查,嫌犯等人利用民眾急欲追查另一半是否有外遇的心理,藉詞「裝設
監聽器」及「回心轉意符咒」等詐術,可以挽回婚姻,更多次向被害人騙稱可以向法官及警察行賄
,來達到巨額求償的目的,初估全台有上百人受騙,不法獲利高達上億元。
婦人委託徵信社抓姦 抓姦影帶上電視播放
愛偷腥的男人可要三思而後行。大陸上海一名男子劈腿,元配因為受不了老公和自己的朋友偷情,
不但找來徵信業者和警方抓姦,還把抓姦的畫面直接在電視上公開,讓這名偷腥老公相當難堪。
警方踹開房門直接衝進房間,裡頭兩個男女就這樣赤裸裸坐在床上,女的一臉悔意,男方卻顯得毫
無反應。原來抓姦的婦人跟第三者是朋友,雖然曾經懷疑過丈夫,但丈夫卻一再否認。這名婦人逼
不得已,只好找來徵信業者追蹤兩人的交往情況,雖然抓姦成功,但這麼難堪的事實被攤在陽光下
,相當令人尷尬,也給了這個負心漢一次難忘的教訓。
不但找來徵信業者和警方抓姦,還把抓姦的畫面直接在電視上公開,讓這名偷腥老公相當難堪。
警方踹開房門直接衝進房間,裡頭兩個男女就這樣赤裸裸坐在床上,女的一臉悔意,男方卻顯得毫
無反應。原來抓姦的婦人跟第三者是朋友,雖然曾經懷疑過丈夫,但丈夫卻一再否認。這名婦人逼
不得已,只好找來徵信業者追蹤兩人的交往情況,雖然抓姦成功,但這麼難堪的事實被攤在陽光下
,相當令人尷尬,也給了這個負心漢一次難忘的教訓。
2008年9月27日 星期六
外遇的定義
外遇有兩種,一種是精神外遇,一種是肉體上的外遇。
精神外遇是想法上的無限延伸,但是實際上並未採取任何舉動。若對有婚姻的人而言,此舉亦不構成犯罪。肉體上的外遇,是指發生性行為,對已婚的人可構成刑法上的通姦罪,此舉可判刑。
常常外遇是在精神和肉體上同時都發生關係。但是一般如果只是純粹肉體關係,未牽扯感情,只算是一夜情,並非是完全的外遇。(但犯通姦罪)
是肉體外遇或感情外遇才算外遇?只有手牽手散步算不算外遇?
根據2006年網友大調查,肉體外遇比單純感情外遇還算外遇,就是一般人仍認為肉體外遇比較"不可原諒"。而網友判斷是否發生外遇 ? 指標是什麼呢? 還是會考量到互訴衷曲感情因素與肉體關係;其中並以是否發生肉體關係為判定外遇的最重要指標。
精神外遇是想法上的無限延伸,但是實際上並未採取任何舉動。若對有婚姻的人而言,此舉亦不構成犯罪。肉體上的外遇,是指發生性行為,對已婚的人可構成刑法上的通姦罪,此舉可判刑。
常常外遇是在精神和肉體上同時都發生關係。但是一般如果只是純粹肉體關係,未牽扯感情,只算是一夜情,並非是完全的外遇。(但犯通姦罪)
是肉體外遇或感情外遇才算外遇?只有手牽手散步算不算外遇?
根據2006年網友大調查,肉體外遇比單純感情外遇還算外遇,就是一般人仍認為肉體外遇比較"不可原諒"。而網友判斷是否發生外遇 ? 指標是什麼呢? 還是會考量到互訴衷曲感情因素與肉體關係;其中並以是否發生肉體關係為判定外遇的最重要指標。
2008年9月23日 星期二
什麼狀況下,可請求離婚?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96.05.23修定如下)
1. 重婚者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此條修正後,適用於男女/男男/女女之間)
3. 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 夫妻之ㄧ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
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 夫妻之ㄧ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 夫妻之ㄧ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 有不治之惡疾者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因故意犯罪的意圖,推測日後極有可能再犯,
於此保障他方配偶得訴請離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ㄧ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ㄧ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96.05.23修定如下)
1. 重婚者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此條修正後,適用於男女/男男/女女之間)
3. 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 夫妻之ㄧ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
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 夫妻之ㄧ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 夫妻之ㄧ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 有不治之惡疾者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因故意犯罪的意圖,推測日後極有可能再犯,
於此保障他方配偶得訴請離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ㄧ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ㄧ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成立通姦罪一定要抓姦在床 ?
這個問題就像問殺人罪是否一定要當場看到白刀子進,紅刀子出,有人死了才會成立?或是小偷當場被活逮才會成立竊盜罪一樣,當然不是。因為前述情形都是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之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然而絕大部分犯罪往往都是在事後才被發覺,但我們不能因此說它就不是犯罪,問題是如何去認定的問題。所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這裡的證據係指證據能力,也就是證據資格。要取得「證據能力」須經過嚴格的證明程序,包括法定證據方法(被告、證人、文書、鑑定、勘驗)和法定調查程序,刑事訴訟法對此訂有詳細的規定。於具備證據能力後則有所謂證明力的問題,法律對此採自由心證原則,即關於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據價值(證明力)的原則。至於有罪之判決,必須證明至何等程序,最高法院曾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七六年台上四九八六號判例,八十七年台上一五四二號判例)。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例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鑑定犯罪人遺留物上之DNA等。)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仍可成立通姦罪。外遇
2008年9月10日 星期三
徵信社抓姦過程
徵信社抓姦,一般分為三階段,行蹤、抓姦、衝現場,一般來講,十幾萬花費跑不掉。一般抓姦通常是老婆懷疑老公有外遇,不過相反情形也是有的,以下舉例說明:首先,老婆覺得老公有問題,去找徵信社,徵信社會成立一個行蹤案,價碼三到五萬不等,時間是七天,通常還包含竊聽一支電話。這時候徵信社會派人跟蹤老公,並定時換取竊聽錄音帶,過濾目標每天的行蹤,了解他跟哪些人見面,下班都去哪裡鬼混。一般來講,男人一星期去找外遇對象至少一次,因此通常七天就可以知道有沒有外遇的對象,如果查不出來,徵信社會說服委託人再跟一星期,收費為一半。如果鎖定對象,徵信社會拍照或以錄音帶為證據,給委託人看,並遊說委託人轉為捉姦案。如果委託人不願意,徵信社會把除錄音帶以外的相關資料交給委託人,然後結案。但是通常即使委託人得知外遇對象的身分地址等資料,十個有九個捉不到,而且通常會打電話去對方家裏鬧,除了讓對方提高警覺外,一點用都沒有。確定可抓姦時,徵信業者會同委託人及警察,請賓館業者拿出萬能鑰匙開門進行抓姦動作。至於最後是否要離婚,那也是由老婆決定,因為配偶通姦是可以聲請判決離婚的要件之一,而且此時老婆可以取得較高的金錢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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